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