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理事会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出席理事名单,会议议程,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