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监事会(监事)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5名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