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印章、文件的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深校外协”文号。“深校外协”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深校外协”文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文件处理表》,报秘书长或会长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