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讨论稿)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章程;

()创办经济实体;

()创办内部刊物;

()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重大的学术活动;

()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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