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协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协会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需要使用协会“证书”复印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协会秘书处办理手续。
第五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协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六条 本协会“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协会秘书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如对协会造成损害,将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证书使用申请表》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证书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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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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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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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证书 |
{C}{C}□ {C}需复印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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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C}需借用原件。借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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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
{C}{C}□ {C}需复印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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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C}需借用原件。借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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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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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处意见 |
秘书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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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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