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协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购)置、使用、调拨、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购置、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协会资产配(购)置应当与协会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资产购置由协会领导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采购等手续,由财务部门建帐管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购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上级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接收,财务部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使用资产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头。资产维修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实物责任人应当爱护资产,做好保养和维护,妥善保管资产,防止被盗、毁损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十一条 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程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转让资产。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应按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及时查明盘盈、盘亏和损失原因,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协会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入帐。

 

第四章  资产调拨

第十五条 协会人员岗位变动、离职均应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资产在使用部门内调拨,应履行有关手续,变更责任人,报财务部门备案调帐。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按规定审批,财务部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调剂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协会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协会终止、分立或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协会处置资产应当严格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协会公共场所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和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搬移、更换。

第二十三条 协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协会资产出现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在知道之时起5小时内报告负责人,及时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追究实物负责人的责任。

()因公物私用造成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市场价全额赔偿。

()严重违反使用规程造成资产损坏的,按照损失额度的50%予以赔偿。

()相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遗失、被盗、毁损或其他损失的,按照资产原价的20%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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